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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大埔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定点维修行为,节约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我县车辆维修的实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要维修的车辆,由主车司机填写《车辆报修单》(格式附后),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部位等情况。送车属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二、主车司机必须凭经领导审批后的《车辆报修单》到定点厂办理托修手续。

    三、定点厂维修完毕,应填写《结算清单》,写明更换的部件、消耗材料、修理工时、应收费用等。《结算清单》必须由主车司机和车属单位负责人验收确认后签名。

    四、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维修业务量大小不定期派人到定点厂审核维修项目。经审核后, 定点厂才开具发票。政府采购中心审核人在《结算清单》和发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核章。车辆维修所更换的废旧件须由政府采购中心查验后统一处理。

    五、定点厂凭审核后的结算清单和发票,到政府采购中心或车属单位办理资金结算。

    六、 严禁擅自到非定点厂维修及保养,凡擅自到非定点厂维修、保养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费用,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七、外出车辆因特殊情况需维修的,仍须填写《车辆报修单》,维修发票由随车领导签名,并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或车属单位负责人办理查验所更换的零配件等审核手续后,按原经费渠道报销。

    八、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 车 辆 报 修 单 格 式

摘自大埔县财政局文件(埔财采购[2003]1号)


制作维护:广东省大埔县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753-555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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